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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的活力,发挥创新引擎作用,深入实践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针对本市创新资源缺乏、创新能力不足而设计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由市政府无偿向企业发放,重点支持企业对外智、外才、外脑的引进和研发机构的建设。
第三条 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审批监督,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和市科技局、财政局及各县区和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分管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全市创新券的扎口管理部门,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创新券制度的设计及运行监管,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成立市创新券营运管理中心,挂靠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在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创新券日常营运和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兑现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创新券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年度市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创新券分类、使用及资金来源
第八条 创新券分为重点券、一般券和奖补券。
第九条 支持对象与使用范围
重点券支持对象为市区“4+4”产业中市“511”工程重点培育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的入库企业,限用于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支持企业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建设、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向高校院所、科研机构购买技术、成果、专利、检测、科技咨询等科技创新相关服务,其中人力资源支出不超过50%。
一般券支持在市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和众创空间、孵化器中的创业者或创业团队,其中创业者或创业团队领取的创新券,需要在创业企业注册成立后,才能申请兑现;限用于向高校院所、科研机构购买技术、成果、专利、检测、科技咨询等科技创新相关服务。
奖补券支持对象为获得市相关政策明确用创新券形式支持的企业,依据相关政策用于企业研发项目、品牌创建、知识产权战略等。
第十条 为增加我市优质创新资源的供给,通过竞争性谈判,在与我市“4+4”产业创新关联度较高的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中,选择一批国内相应专业排名靠前的单位,每年通过创新券预购买技术、成果、专利、检测、科技咨询等科技创新相关服务不低于1000万元,提供推荐服务清单供我市企业选择。每年对服务清单内的高校院所、科研机构服务绩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企业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1倍。创新券可以分批使用。
第十二条 资金来源
重点券和一般券兑现资金来源于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和区财政配套资金。市财政与区财政按5:5的比例进行分担。奖补券资金来源于对企业进行奖补的各类市级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创新券有效期为1年,逾期不可兑现。有效期为发放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
第四章 创新券的发放
第十五条 重点券和一般券的发放
由企业或创业团队自行申请,各区和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创新券管理机构推荐,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查确定发放名单后,由市创新券营运管理中心进行发放。
重点券单个企业发放20—30万元,一般券单个企业或创业团队发放5万元。在同一年度,一个企业只能领取重点券和一般券中的一种。
第十六条 奖补券发放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确定以创新券形式支持的名单、金额和范围,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统一发放。
第五章 兑现程序与要求
第十七条 企业使用创新券购买推荐服务清单内的科技创新相关服务的,待企业实际支付50%的服务费用后,由高校院所、科研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兑现,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兑现资金给高校院所、科研机构。
企业向预购买清单外高校院所、科研机构购买的科技创新相关服务的,由企业凭申报材料到市创新券营运管理中心办理兑现手续,由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兑现。用于其他用途的,企业申报材料经各县(区)创新券管理机构真实性审查后,到市创新券营运管理中心办理兑现手续,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第三方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第三方评审组的评审意见,确定兑现名单和金额,公示无异议后,兑现。企业兑现申请截止日为次年4月20日。
区财政承担部分由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办理。
第十八条 奖补券发放所依据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兑现程序和要求的,按相关政策执行;政策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于申请兑现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现场查验,必要时由市创新券营运管理中心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对于各县兑现的符合本办法使用范围的项目,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确认后,市科技创新引导资金补助各县实际兑现到位金额的20%。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对骗取创新券资金的企业,注销其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计入市诚信体系,三年内不再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估优秀的企业持续滚动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各县区和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制定相应配套的管理办法。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发放的创新券,仍按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