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 发布人:衢州科技局
  • 时间:2019年-07月-09日
  • 地区: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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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技创新
  • 创新券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和《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绿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衢政发〔2017〕46号)精神,特制定衢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工作机制

(一)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的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项目重复资助。

(二)创新券采用实名发放的方式,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创新券当年额度只用于当年科技创新活动,逾期无效。

二、支持对象与使用范围

(一)创新券支持使用对象是市级有技术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优先支持在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工业设计基地和泛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创业者。

(二)创新券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委托开发。与研发机构合作或委托开发机构,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活动;

2.技术转让。购买技术及科技成果(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3.技术咨询。购买特定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方案设计、技术检索和分析评价等;

4.检验检测。购买分析测试、检验检测等服务;

5.知识产权相关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专利分析评估、专利质押、专利保险、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服务、专利纠纷服务)等形式;

6.授权专利补助;

7.研发投入补助。

(三)鼓励我市有条件的企业和其他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可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云平台)(http://www.zjsti.gov.cn)经认证通过后,为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技术创新服务。

三、申请与使用

(一)企业和创业者需要在创新载体购买创新服务的,须在省云平台注册并进行资格认证,获得使用资格后,企业或创业者可申请创新券。鼓励企业和创业者使用创新券到全省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寻求技术服务;鼓励企业使用创新券支付外省各类技术创新服务费用。

(二)企业和创业者可通过云服务平台“创新地图”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在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服务合同履行后,创新载体须对该次服务进行记录,作为实际收到创新券的依据。

(三)企业和创业者一年内申请使用技术转让、委托开发、技术咨询、检验检测、检索查新及知识产权相关服务的创新券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申请创新券金额单个技术服务超过3万元及以上的需签订正式合同并上传)。

1.检验检测、检索查新及知识产权相关服务5000元以下的可全额抵扣,5000元以上超出部分按不超过30%抵扣;

2.技术转让、委托开发和技术咨询等验收后按20%抵扣;

3.国内外授权专利补助按《推进生态体系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衢市科〔2018〕28号);

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按《推进生态体系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衢市科〔2018〕28号),龙头和标杆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按《龙头和标杆企业培育政策、竞争分配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衢经信综合〔2018〕50号)。

(四)在省云平台注册并接受创新券的市级创新载体,根据其开放服务实绩,对检验检测和技术服务两方面给予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不超过30%的补助,补助经费从市级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

(五)对于创新服务内容相对复杂,有必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市科技局可适时组织专家评审。

(六)企业应当与开展创新服务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四、兑现程序

创新券兑现采用集中受理、集中审核、集中兑现的方式。由申请使用创新券的企业和创业者或接收创新券的创新载体向市科技局申请兑现,市科技局审核后集中兑现。兑现时间为次年3月份之前。

五、管理与监督

对骗取创新券资金的企业和创业者,经查实后注销其创新券并追回骗取资金,3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政府各类奖补资金支持,且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按《关于印发〈推进创新生态体系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衢市科〔2018〕28号)规定的时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