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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公众创业创新服务行动方案》(浙科发条〔2015〕21号)等文件要求,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积极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由科技部门发放,主要用于鼓励市本级中小型科技企业和创业者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创新载体(以下统称:服务机构)的科技资源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企业和创业者利用科技创新券购买科技服务,收取科技创新券的服务机构到市科技局兑现。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局研究制定年度科技创新券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发放起止时间、发放总量等。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经费预算审核、安排,所需资金在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和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委托开发。与研发机构合作或委托研发机构,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工业设计。委托科研院所、专业机构开展工业产品功能、结构、形态等设计;
(三)检验检测。购买分析测试、检验检测等服务;
(四)专利相关服务。专利分析、专利质押评估、专利保险、专利纠纷服务、知识产权综合托管和知识产权贯标辅导服务;
(五)共享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
(六)委托文献检索查新。
法律法规要求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已列入市级以上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已成品化的产品不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三章 申请、使用与兑现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对象和标准:在市本级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有创新需求的企业或入驻市本级各类孵化机构的个人创业者或创业团队,经审核通过,可以申领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优先支持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型企业。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创新型企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专利示范企业以及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不超过15万元;
(二)其它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个人创业者或创业团队的科技创新券申领、预约、支付及兑现等事务,需委托其入驻的孵化机构代理,每年申请额度不超过2万元。
第七条 企业和创业者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创新券服务系统(网址: http://www.zjsti.gov.cn/)在线申请、查询、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其基本流程包括:1.在线注册,系统自动配额;2.在线预约服务,服务机构接受预约;3.与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或合同;4.使用创新券,在线支付创新券;5.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企业或创业者对服务进行评价。6.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兑现。
为避免科技创新券额度的闲置和浪费,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申报周期内每个企业、创业者可多次申领创新券。企业和创业者未按规定使用创新券导致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兑现。
第八条 企业和创业者持科技创新券可抵用适用范围内服务项目的实际费用,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50%。
第九条 根据开放共享实效,对在省级云平台注册并接受创新券的市级服务机构开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共享部分,按其上年度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30%补助,专项用于仪器设备维护、更新等支出。列入省级财政补助的创新载体,市本级不再重复予以补助。
第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兑现,兑现工作原则上每月安排兑付1次,由市科技信息中心具体负责科技创新券兑现审核工作。创新载体也可根据创新券接收情况自主安排兑付时间。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受理期间,服务机构须将兑现申请材料递交至市科技信息中心,作为科技创新券兑现结算的依据。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包括:
(一)《兑现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式两份;
(二)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三)科技创新券抵现税务发票、企业自付资金发票原件、复印件;
(四)技术合同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五)科技创新券清单及服务记录各一份。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赠送、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创业者和服务机构要确保科技创新券申请与实际使用情况一致,市科技信息中心要加强科技创新券发放、使用和兑现的审核管理。对通过科技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和服务机构,注销其持有的科技创新券,追回骗取的资金,并记录科技信用信息。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四条 市科技信息中心每年对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考核优秀的企业可以在下一期科技创新券发放工作中继续优先支持。
第十五条 服务机构创新券收入面额以内不分来源按横向经费进行管理;企业和创业者使用创新券按规定抵用的服务费用计入研发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丽科〔2016〕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