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推广应用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

  • 发布人:湖州科技局
  • 时间:2019年-07月-09日
  • 地区: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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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技创新
  • 创新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公众创业创新服务行动方案》(浙科发条〔201521号)等文件要求,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定在全区(不含开发区、度假区,)范围推广应用创新券。为切实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载体是指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属高校及科研院所、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创新载体”)。创新载体应当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鼓励我区各类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研究院)及其他创新载体和企业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 创新券是政府为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提升创新能力而发放的一种“有价凭证”,由区科技局发放,企业和创业者利用创新券购买科技活动,创新券收取单位到发放部门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区科技局负责年度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创新券使用绩效评价,创新券推广、发放、使用、兑现等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创新券发放企业信息、编号信息、项目信息的登记,创新券申请和兑现材料的审核,创新载体监管评价等工作。各创新载体负责做好应用创新券进行技术服务情况的记录及申请兑现等工作。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创新券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区科技局提出的年度创新券资金预算编制方案,监督检查创新券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兑付等情况。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创新券兑现资金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区专利专项资金、上级相关工作奖励经费等财政资金组成。

第四章 类别、范围和政策

第七条 创新券具体分为以下类别:

(一)知识产权管理券 主要用途:针对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专门管理人员,提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服务,包括专利制度建设、专利运营、权利维护、品牌宣传和建设、专利人才培训以及代表企业与各类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接等内容。 发放范围:主要针对物流装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吴兴区科创园和湖州多媒体产业园内中小微企业。 政策支持:知识产权管理券单张金额为3000元,企业一年内只能使用1张。创新券有效期1年,不得与同性质补助政策重复享受。

(二)专利券 主要用途:服务企业专利挖掘、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专利申请流程等 发放范围:全区科技型企业 政策支持:发明专利券单张金额为2000元,实用新型券单张金额为600元,外观专利券单张金额为400元,每项专利可使用1张,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后予以兑现,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授权后予以兑现。创新券有效期1年,不得与同性质补助政策重复享受。

(三)知识产权评估券 主要用途:服务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权交易、专利权作价入股等事务中的专利权价值评估等。 发放范围:全区科技型企业 政策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评估的,按评估实际费用的70%兑现评估券,单个企业一年内最高不超过4万元。创新券有效期1年,不得与同性质补助政策重复享受。

(四)委托服务券 主要用途:用于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需要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检验检测和技术服务等服务。技术服务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执行。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发放范围:对象为在我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优先支持高新区、众创空间、泛孵化器内企业及积极参与科技类项目申报、认定和评比的企业和创业者,企业财务机构健全,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偷税漏税,无不良诚信记录。 政策支持:创新券有效期为1年,按照企业和创业者应支付给创新载体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笔不超过1万元,每家企业和创业者1年内最高补助为3万元。创新券采取先领先得原则,当年的额度用完即不再发放创新券。

第五章 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创新券运行系统,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平台在线查询、预约创新载体提供的服务内容,向区科技局在线申请创新券,经审核后以电子券形式发放。

第九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根据年度创新券工作计划,确定每年创新券发放额度。企业根据创新载体提供的实际服务,凭持有的创新券抵扣相应的服务费用,创新载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创新券,创新载体要实时录入服务企业情况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创新载体凭收取的创新券,到区科技局兑现。创新载体兑现时需提供《湖州市吴兴区创新券兑现申请表》(见附件1)、创新券及服务清单、服务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等凭证各一份。服务合同应以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合同模板为准(见附件2),合同中填写的服务内容须与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名称相同(企业可登陆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网站进入“创新地图”板块,搜索所需服务的提供单位和服务内容,确定使用科技券类别和服务种类),否则该部分的科技券经费不予兑现。

第十一条 每张创新券的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重复使用、赠送和兑换现金等,创新券在线申领为当年1月—12月,区科技局视情况分批集中兑现。创新券须在有效期内及时使用与兑现,逾期不得使用与兑现。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科技资源的依托单位是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对于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创新载体,予以通报。鼓励社会对创新载体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在创新券申请、使用和兑现过程中,企业、创业者和创新载体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列入信用“黑名单”,停拨并追回财政资金,一定期限内不再给予区级各类科技经费支持。构成违法的,按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当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创新券推广应用中,应当严格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业务开展多、使用效率高、企业评价好的创新载体优先推荐并给予一定奖励。对积极参与的企业和创业者在下一期科技创新券发放工作中优先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