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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实施,推动政府引导资金最大化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提升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实施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创新券主要是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集聚创新资源、提升创新能力而设计发行的一种补助凭证,由政府向企业发放创新券,企业用创新券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科研服务后,企业持创新券到财政部门兑现。
第三条 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市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全市创新券的管理机构。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及各县(市、区)政府、盐城经济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市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新券办公室)是市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和全市创新券的扎口管理机构,设在市科技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创新券的设计和运行监管,会同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拟订和完善创新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材料受理及评审服务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创新券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年度市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创新券兑现,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创新券支付范围
第七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省财政下拨资金、市科技创新专项引导资金以及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盐都区、亭湖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财政按与市财政4:6的比例进行资金配套,各县(市)财政按与市财政6:4的比例进行资金配套。
第八条 创新券限用于本市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购买科技咨询服务、分析测试服务、科技信息服务等。
第九条 对上年销售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的科技服务,全额补助,最多不超过5万元;规模以上企业的科技服务,补助总额的70%,最多不超过10万元;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补助总额的80%,最多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创新券面额为1000元、5000元和10000元,有效期为2年,逾期不可兑现。
第十一条 创新券采取实名发放的方式。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
第四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二条 创新券采用申请发放方式。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创新券的申请、材料审核和兑现工作。科技创新券申报由企业所在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每季度受理一次。
第十三条 创新券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的企业,传统产业中实施改造升级的企业以及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企业有明确的科技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升级的计划或方案;
(三)企业自筹配套资金不低于申请创新券资金的3倍;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创新券发放企业与金额,报市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创新券办公室公示后发放。
第十五条 对创新券拟发放单位的公示时间为7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发放单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市创新券办公室提出,市创新券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5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五章 兑现程序与要求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是负责创新券兑现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企业的创新券到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兑现。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成立创新券专家审核组,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审核。专家审核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负责相应专业范围内的创新券兑现材料审核工作。创新券兑现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审核工作。审核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根据专家审核组的审核意见,确定兑现企业和金额,并出具科技创新确认书。
第十九条 对于向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购买技术服务或技术成果的,应当在服务项目完成后,由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凭创新券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后,凭确认证明到市、县(市)财政部门兑现。
第二十条 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包括:项目基本信息表;项目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技术服务项目总结;创新成果证明材料(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或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项目支出情况有效证明材料(项目相关支出包括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购买技术服务、技术成果发票等其他必要的附件)。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对骗取创新券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将依法追回骗取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可以在下一期创新券发放工作中继续优先支持。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的科技、财政部门应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创新券使用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