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 发布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时间:2019年-07月-09日
  • 地区: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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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技创新
  • 创新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创新驱动战略,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下沙科技城”,进一步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现科技资源的高效集约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合作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  开发区人才科技局具体负责创新券的发放和兑现工作,资金从年度科技创新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创新券的发放对象:

在开发区内注册、纳税,正常经营的企业。优先扶持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园区在孵企业。申请创新券的企业与合作载体单位应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五条  创新券的使用载体:

1.省、市级创新载体(名单见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www.zjsti.gov.cn)。

2.区级创新载体(名单见杭州东部创新创业资源共享服务平台www.echuang.org.cn)。

载体单位为具备一定科研技术水准,可对外提供检测、研发等科技服务的科研单位或企业。检验检测载体单位需符合单台/套设备原值30万元以上、专业团队运行维护并对外提供服务、年服务量10家次以上等基础条件。载体单位应定期公布更新服务内容、设备信息、收费标准等信息。

载体单位通过以上网站进行载体入驻登记,并由省、市、区各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1.检验检测(分析测试、设备租赁、检验)。

2.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文献查新、技术合同履行后的维护服务、安装调试)。

3.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

4.研发投入(按税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覆盖范围)。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及商业活动等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第三章  政策与支持

第七条 创新券的补助标准如下:

1.检验检测和技术服务:区内企业使用各类创新载体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服务,全年费用5000元以内(含)的,给予全额补贴;超过5000元部分,使用区内载体的给予30%补贴,使用区外载体的给予20%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区内载体按其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交易额的3%,给予载体运营团队每年最高10万元补助。

2.技术开发:区内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技术开发(产学研项目合作),根据合同,按实际支付开发费用的15%给予企业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技术输出方为区内高校的,按已支付开发费用的3%给予高校研发团队奖励,单个高校每年最高10万元。

3.研发费用:区内企业的研发项目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再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5%、其他企业2%的标准对研发费用(自筹部分)给予资助,最高200万元;研发费用占企业当年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的,再对研发费用较上年增长部分的2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

第四章 使用与兑现

    第八条  创新券仅限于申领企业自用。实行按需申领、事后补贴、集中兑现,具体流程如下:

1.资格认定。区内企业首次使用创新券,须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使用区外载体的)、杭州东部创新创业资源服务平台(使用区内载体的)进行注册登记,开发区人才科技局按要求进行资格认定。

2.预约服务(主要涉及第七条第一款:检验检测和技术服务)。申领企业登陆上述平台,预约所需的科技创新服务产品,与创新载体达成合作意向、签订服务合同。企业使用预约服务后,在平台完成创新券申请流程并上传相关资料。

3.申请兑现。根据本办法和具体通知要求,企业向人才科技局提交兑现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开发区人才科技局和财政局依据国家、省、市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创新券组织、发放、兑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企业获得开发区其它同类资助(奖励)的(含一企一策、获国家和省市专项政策的配套资金及区专项扶持资金),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资助(奖励)。

第十一条 企业或载体单位涉及材料不实,骗取财政资金的应负相应法律责任,退回补助资金,并根据《浙江省公共信息管理条例》计入信用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25日起实施,2017年度参照本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