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科技资源
共 享 服 务 平 台
4 0 0 - 6 0 0 - 5 1 1 4
嘉兴市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氛围,决定在全市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鼓励企业和创业者共享使用各类科技创新资源与服务的一种“有价凭证”,主要用于对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和各类创新载体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补助。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嘉兴市级科技创新券归口嘉兴市科技局管理,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出台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研究科技创新券年度支持重点及编制经费预算,会同财政部门对科技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创新券形式
第五条 市级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安排的市科技发展资金。
第六条 市级科技创新券按年发放,分为A券、B券、C券、D券、E券五种形式。有效期为1年,逾期不可兑现。
第七条 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
第四章 适用对象与方式
第八条 市级科技创新券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市本级注册的企业及创业者,优先考虑各类型科技型企业,及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
(二)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与开展科技合作的创新载体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九条 市级科技创新券分类:
A券(技术服务券):企业或创业者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检验检测、科技查新等技术服务;
B券(资源共享券):企业或创业者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共享使用创新载体的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和科技文献等创新服务资源;
C券(成果转化券):企业或创业者向创新载体购买技术成果,或与创新载体对接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同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制开发、技术难题攻关等;
D券(专利代理券):企业或创业者委托专利中介机构申请专利;
E券(主体培育券):企业或创业者购买建设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所需的且单价大于50万元的研发设备;企业或创业者租赁闲置房产用于技术研发活动且年租金在10万元(含)以上,以及各类型的科技孵化器、科技创业苗圃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补助。
第十条 市级科技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以及已列入省或市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属于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五章 申领与兑现
第十一条 市级科技创新券实行自主申领。企业或创业者申领科技创新券必须登陆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通过创新券服务系统在线申请创新券。首次申请创新券的企业或创业者,需要进行资格认定,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创新券。
第十二条 能够提供科技服务、科技合作的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和其他创新载体,必须先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进行申请,审核通过后就可成为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十三条 企业或创业者的创新券申请通过在线审核后,确定是否发放及发放额度。
第十四条 每年确定市级科技创新券发放额度,各类创新券的补助要求和标准另行制定。市级科技创新券实行先到先领原则发放,以后视情逐年增加创新券发放的额度。
第十五条 企业或创业者登陆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在“创新地图”上向创新载体在线预约所需的服务;双方合作协议或合同签订之后,企业或创业者通过市级创新券服务系统在线申请使用科技创新券,审核通过后,创新券即在线支付给对应创新载体。
第十六条 根据创新券不同类型,按一定比例给予抵用。经科技部门审核的科技创新券,创新载体不得拒收。
第十七条 从系统中确认收到市级创新券并完成服务后,创新载体须对该次服务进行记录,企业或创业者须对创新载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每年年初科技部门兑现上年度实际发生额,对市级认定的创新载体接受创新券A券及B券且企业评价良好的,再按券值面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绩效与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创新券的绩效评价,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或创业者可以在下一期科技创新券发放工作中继续优先支持。各类创新载体的服务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变相虚假使用科技创新券的企业或创业者,一经发现,注销其科技创新券,追回其通过不合理手段获取的资金,在五年内不再给予市级各类科技资金的支持。对弄虚作假的创新载体,一经发现,追回其通过不合理手段获取的资金,在五年内不再给予市级各类科技资金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创新券运营情况调整下一年科技创新券的资金额度与资助范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