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

  • 发布人:蚌埠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蚌埠市财政局
  • 时间:2019年-07月-09日
  • 地区: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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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技创新
  • 创新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两个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蚌政〔2017〕70 号)相关要求,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创新活力,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由政府向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中符合孵化条件的入驻企业发放的一种“有价凭证”,主要用于向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购买技术成果,以及用于科技文献、科技查新、仪器共享和专家咨询等方面支出。企业在申领创新券、完成科技创新投入后,由市、县(区)财政部门予以兑现。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是创新券的管理机构,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政策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以及创新券的申请受理、审查、发放、兑现等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资金兑现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是创新券申领、兑现的推荐单位。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创新券发放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中符合孵化条件的入驻企业,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创新券主要用于补助企业向非关联的高校、科研院所、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科技服务,具体包括:

1.分析测试服务:包括新技术研究过程中涉及的各种分析测试服务、新产品开发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样品测试、新产品检验、产品性能测试等检测认证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支持范围。)

2.科技信息服务:包括科技情报服务、仪器共享服务、科技文献服务、科技查新服务。

3.研发活动:与研发机构合作或委托研发机构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委托给科研机构的研发项目必须具有明确的产品或应用目标,有利于企业改善其产品或生产过程,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4.技术转让:购买新技术、新产品;购买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创新券兑现的金额应不高于企业发生费用的 80%,所需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及企业所在县(区)级财政各承担 50%,涉及市级财政资金从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八条 创新券面额分为 1 万元、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四种,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有效期 2 年。创新券仅限于申领企业使用,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单个企业每年最高申请 20 万元创新券,且需在有效期内及时兑现,逾期不再兑现。

第四章 组织发放和兑现

第九条 组织发放

1.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一次创新券发放,企业向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申请,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2.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县(区)推荐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年度创新券发放企业名单,并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均可以实名、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自异议提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3.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先发放至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再发放给企业。

第十条 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

1.《蚌埠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报书》;

2.企业有效证件复印件、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3.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4.项目支出情况证明材料;

5.创新成果证明材料;

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兑现

1.创新券每年兑现一次。由企业持创新券、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向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县(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技术、管理和财务专家,对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均可以实名、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自收到异议后 10 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4.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兑现。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为优秀的企业可以在下一期创新券发放工作中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 使用创新券的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合法使用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的监督和检查。对利用虚假项目骗取创新券专项资金的企业和个人,一经查实,予以公开通报,追回骗取创新券兑现的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和政府各类奖补资金支持,并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与《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两个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蚌政〔2017〕70 号)中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