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 发布人:阜阳科技局
  • 时间:2019年-07月-09日
  • 地区: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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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技创新
  • 创新券

 第一章      

 

     为加强和规范创新券使用与管理,激发创新活力,根据中共阜阳市委、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阜发[2017]3号)及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阜政办〔2017〕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创客团队)开展创新活动的一种手段,是推动科技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的一种途径。科技创新券为有价凭证,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向企业或创客(创客团队)发放。企业在领取创新券、完成科技创新投入后,由财政部门予以兑现。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广泛引导、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鼓励各县(市)区(园区)根据实际,深化科技经费使用制度改革,逐步实行普惠性政策支持,自主开展地方创新券工作,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成立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创新券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绩效评价及研究创新券实施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管理委员会由市科技局局长任主任,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领导、科室(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创新券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研究确定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编制与上报年度预算,办理创新券的设计、印制、申请、发放及兑现材料受理、评审服务等工作,并明确专门人员保管。

 

第三章 分类、使用与资金来源

 

    第七条 创新券面额分为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四种,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有效期为1年,由阜阳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新券管委会办公室)加盖“阜阳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第八条 2017年度创新券支持对象为未获得过各级财政科技项目资金支持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在孵企业及已在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或众创空间登记备案的创客(团队),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创新券支持对象和范围将根据我市科技创新及科技体制改革推进情况,每年度作适时调整。其中2017年度支持对象

    1.中小微企业:市内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期限不满5年、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2.在孵企业:已在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备案的在孵企业,与开展合作的服务机构无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3.创客(团队):已在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登记信息并持有由孵化器或众创空间颁发的“创客护照”,拥有具备一定技术基础和市场前景、有潜力转化为具体产品或服务的科技成果。

    4.对符合创新券发放条件,并参加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创客(团队),优先予以推荐。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包括:小微企业和创客(创客团队)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认证、检索查新、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科技金融及企业共享使用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国内外的研发设备配套软件购置等科技服务,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本办法所指科技服务范围,不包括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软件著作权注册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已享受其他市科技专项资金奖补的科技服务,不重复享受创新券政策。其中科技服务具体包括:

    1.科技咨询服务:包括企业创新发展战略咨询、企业创新管理咨询、企业技术诊断咨询、创新政策咨询、科技创新综合咨询、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与管理咨询、企业技术标准制定咨询、有关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专项培训;竞争情报分析、技术解决方案、知识产权等科技信息服务和专业咨询服务。

    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申报与材料编写;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的组织编写;建设工程、环境工程等的设计咨询;环境影响评价;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与服务;项目的论证、鉴定、审计及验收;企业上市策划咨询辅导。

    2.分析测试服务:包括新技术研究过程中涉及的各种分析测试服务、新产品开发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样品测试、新产品检验、产品性能测试等检测认证服务。

    不包括: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产品制造许可评审、设备制造许可鉴定评审、科学仪器计量检定等);产品质量诊断以及事故诊断评估。

    3.科技信息服务:包括科技情报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文献服务、科技查新服务。

    不包括:单纯购买文献资料;专利申请和专利代理、维护;软件开发、购置;企业信息化系统建设。

    4.科技创业服务:包括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及各类众创空间等用于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的费用,主要指仪器设备、公共软件、开发工具购置等费用;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及各类众创空间等用于管理运行的费用,主要指物业管理费用,免费提供在孵企业等使用的网络宽带费用,举办公益性创业服务活动等费用。

    不包括:在孵企业的创业活动;创业融资服务。

    5.研发活动。与研发机构合作或委托研发机构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委托给科研机构的研发项目必须具有明确的产品或应用目标,有利于企业改善其产品或生产过程,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6.技术转让。购买新技术、新产品;购买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申请兑现一般应在同一个年度内完成,逾期不得使用与申请兑现。企业申领采取“先领先得”原则,当年额度用完后,不再另行发放。企业和创客(创客团队)应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酌情自主申领科技创新券;有效期内实际抵用金额不足申领金额30%的,次年的申领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在同一年度,对持有效期内、未兑现创新券的企业,不再重新发放。

    第十一条 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或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成果或技术服务支付科技创新券抵用服务费用时,应与自付款配套使用,其中抵用金额不得超过服务总费用的50%。

    第十二条 同一年度内,兑现后的企业可重复申领创新券,一个服务项目申领不超过20万元,特别重大的成果转化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经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批准增加发放额度。创新券原则以整数发放。

    第十三条 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赠送、兑换现金和重复使用,遗失不补。创新券需在有效期内及时兑现,逾期不再兑现。

第十四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财政安排的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资金。创新券年度发放额度由市政府确定。

 

第四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五条 各类创新券的兑现申请材料均报送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创新券申请所需证明材料:

    1.《阜阳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报书》(需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其中创客团队附创新计划书及已取得创新成果);

    2.企业有效证件复印件(其中创客团队附在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登记信息并持有由孵化器或众创空间颁发的“创客护照”);

    3.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4.技术成果类的,提供购买合同及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技术服务类的,提供技术服务或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研发仪器设备购置类的,提供研发机构组建计划或方案、设备购置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5.项目支出决算表;发票或收据等项目支出凭证,及其他必要的附件材料;

    6.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

    7.企业配套资金证明;

     8.企业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封面—《创新券兑现申请表》)—附件目录—附件”顺序胶装成册,一式6份。

    第十六条 对于购买技术成果或技术服务的,也可由服务提供方凭企业提供的科技创新确认书和创新券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登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向市财政局办理资金兑付手续。

    第十七条 创新券的发放:

    1.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阜阳市科技局官方网站及阜阳市科技信息网等发布创新券发放公告;

    2.中小微企业或创客(创客团体)可以根据自身创新需求,按照公告要求,填写创新券项目申请书,经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3.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公告要求及申请推荐情况,组织相关财务专家、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成立创新券专家评审组(不少于 5 人,其中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进行评审。对于申请兑现超过20万元的项目,需现场查验、论证。创新券兑现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能参与评审。专家评审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要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填报《申请创新券企业汇总表》,初定拟发放名单与金额,报创新券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拟发放企业名单在阜阳市科技局官方网站及阜阳市科技信息网等进行公示;

    4.对创新券拟发放企业及金额的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管理委员会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5.公示无异议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企业或创客(创客团队)出具科技创新确认书(包含科技创新活动类型、兑现金额等),同时向市财政局提供当期兑现清单(含兑现企业名单、兑现金额、企业开户行行号和账号等),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兑付到企业。

    6.《科技创新活动确认书》一式3份,其中市创新券管委会办公室、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留存1份,发放给企业1份。 

    第十八条 创新券兑现材料受理时间为每年第4月份11月份初,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集中兑现。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

 

    第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办法另行制定),绩效评价为优秀的企业在下期申请创新券时继续优先支持。

    第二十条 市补助资金按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列入市诚信数据库,3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